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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

网络直播谨防侵权风险

2025-05-23 15:1218

编者按

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快速发展,网络直播中侵犯著作权的现象比较突出。本文作者从网络直播侵犯的主要作品类型、网络直播侵犯的主要著作权专有权利类别、网络主播和网络平台侵权责任如何承担、网络直播侵犯著作权现象突出的原因以及如何应对等方面,分析了网络直播中涉及著作权侵权的主要法律问题。

根据《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关于互联网直播的定义,互联网直播是指基于互联网,以视频、音频、图文等形式向公众持续发布实时信息的活动,即通常所说的网络直播。近年来,随时网络直播行业的快速发展,网络直播的用户和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网络主播已被纳入国家职业分类名录,成为一种新型的就业模式,网络直播成为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网络直播行业的快速发展也带来很多法律问题,著作权侵权纠纷就是其中之一。在网络直播中,很多网络主播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或播放他人的音乐作品、影视作品片段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现象比较突出。

分析侵权行为类型

在网络直播行业中,被侵犯的著作权作品类型多样,不仅涉及音乐作品、文字作品、美术作品,还涉及影视剧、赛事直播等视听作品,但以音乐作品较为突出。

在网络直播中,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第一,在直播中,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音乐作品或录音制品。比如,未经许可,在直播中将他人的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播放,或者在直播中演唱他人的音乐作品。第二,在直播中,未经许可使用或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比如,在“陪你看”类型的直播中,网络主播播放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与网络用户一起观看。在直播中将他人的视听作品进行播放。第三,在直播中,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文字作品。比如,在讲书类或销售图书类的直播中,超过合理使用的范围,过度引用他人图书中的内容。在直播中,抄袭、使用他人的直播文案或其他文字作品。第四,在直播中,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美术作品。比如,将他人的摄影作品或美术作品作为直播背景。在直播文案中,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字体等。当然,除了前述列举的主要作品类型外,还存在直播中侵犯其他类型作品的侵权现象,在此,不再一一列举。

确定侵犯何种专有权利

在侵犯著作权类案件中,被指控的侵权行为是否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其关键在于确定侵权行为所侵犯的具体著作权专有权利类别,在于确定具体侵权行为是否落入某一著作权专有权的规制范围。在著作权法中,规定了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和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等十七项人身权和财产权。

在网络直播中,所可能侵犯的著作权专有权利主要涉及以下几种:第一种,侵犯复制权。比如,将他人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复制在商品上在直播中进行销售。这里的复制,并不要求完全一模一样,只要达到实质性相似即可。第二种,侵犯广播权。比如,在直播中,未经许可播放他人的音乐作品,或者在直播中未经许可演唱他人的音乐作品。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直播中演唱他人的音乐作品,从表面上看好像是公开表演他人的作品,类似于演员、歌唱家、音乐家、舞蹈家对文学或艺术作品进行表演、歌唱、演说、朗诵、演奏或以其他方式进行的表演,但实际上,著作权法中的传播权分为现场传播权和远程传播权(向公众传播权),而表演权属于现场传播权。而网络直播中的表演所面向的是不在传播最初发生地的远程观众,观众并不在网络主播表演的现场。因此,在网络直播中演唱他人歌曲,并未落入表演权的控制范围,而是落入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中广播权的控制范围。第三种,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其与广播权的区别在于其传播方式是否属于交互式的传播。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交互式的双向的互动的传播,而广播权属于单向的传播,公众只能被动接收,其无法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如果网络主播在直播中,不仅直播,而且事后对直播内容设定回放,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该行为就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比如,直播后,网络主播对直播内容设定回放或者使用可以反复播放的直播切片,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观看所涉被侵权作品。第四种,侵犯改编权或保护作品完整权。比如,在直播中,播放恶搞剪辑的他人作品或断章取义摘抄的他人作品,擅自将他人的作品进行改编或歪曲作者的原意,侵害作品的完整性。当然,除了前述主要涉及被侵权的专有权利外,还存在侵犯其他专有权利的直播行为。

多方合力解决侵权问题

在网络直播类侵犯著作权案件中,除了网络主播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外,直播平台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取决于直播平台与直播主播的关系,以及直播平台对直播内容的控制和参与程度。若直播平台仅是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那么直播平台就可以适用“避风港原则”,其尽到了注意义务的,原则上就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但若直播平台与网络主播属于劳动关系或其他合作关系,主播接受平台的管理或安排,或者直播平台深度合作参与了直播行为,那么直播平台可能也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直播中侵犯著作权行为频发有多方面原因。首先,网络主播版权意识不强,对著作权法缺乏了解。由于在网络直播中普遍存在擅自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多数网络主播存在从众心理,未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属于违法侵权行为。或者即便意识到了,也认为法不责众,存在侥幸心理。其次,虽然获得授权,但授权内容不全面,从而导致侵权。在网络直播中,不仅可能涉及传统线下的专有权利,比如,复制权,还可能涉及到网络环境下的专有权利,比如,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若未取得网络环境下的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在直播时,就可能因授权不全导致侵权。再次,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取证难,维权成本高,收益小,著作权人维权积极性不高。网络主播相对比较分散,网络直播具有即时性和实时性,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较为短暂,取证难度较大。而且若非批量诉讼,单个诉讼的赔偿数额较低,维权收益不大,著作权人维权积极性不高。最后,直播平台监管力度不够,对侵权行为查处不力。

因此,要彻底解决网络直播侵犯著作权的问题,对于网络主播来说,要加强版权意识,增强自律性,主动获得著作权人的全面许可和授权或坚持原创,自主创新。对于网络平台来说,要加强对平台侵权内容的监管,建立完善的内容审核机制,提高处理侵权内容的机制和效率。对于著作权人来说,要对直播中的侵权行为积极进行维权,提高侵权人的违法成本,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只有多管齐下,才可能从根本上减少或解决网络直播中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和现象。(麻增伟)

(编辑:刘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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