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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 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经营;需要前置许可的项目,报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后,方开展经营活动;不属于前置许可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专项审批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开展经营活动;其它经营项目,本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自主选择经营,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
第五条 住所:。
邮政编码: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
法律、法规禁止的,不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注:企业经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许可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在《营业执照》明示的经营项目,则除将上述内容表述在经营范围中,还应将有关项目在经营范围中明确标明。例如;餐饮;零售药品。)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做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分期缴付数额及期限
第九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分期缴资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 数额
出资 方式
设立时 缴付数额
一期
二期
数额
期限
数额
期限
(注: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付。公司设立时股东应当缴付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其余部分可以选择在设立后一次性或分两期两种方式缴清。一次性缴付的,应当在设立后一年内缴付其余部分;分两期缴付的,第一期应当在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付其未缴部分的50%,第二期应当在设立之日起三年内全部缴清。股东应根据实际情况如实设定本条款内容。)
第十条 股东承诺:各股东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1.
以货币出资25万元,总认缴出资25万元,占注册资金的50%。
2
以货币出资25万元,总认缴出资25万元,占注册资金的50%。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据其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五)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或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六)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七)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有限人缴出资,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八)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低压所持有的股权。
(九)公司终止,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按照世缴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三条 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哲人;
(二)遵守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三)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如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手续;
(四)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认缴金额出资的,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五)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逃出资:
(六)保密公司商业机密;
(七)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八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的抵押
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一)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之百分之 (半数以上)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二)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认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 受让人必须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五条 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为第三人提供担保质押应当经其他股东70%同意。
第九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的更改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的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关规定外,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实缴/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首次股东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行使权限。
第二十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分,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但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负责召集的主持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拟订公司合并、分离、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聘任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注:第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检查公司财务;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律、公司章程者或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当执行懂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提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须经董事会、股东会会议决议。(注:本章程设定公司对投资、单项投资、担保的最高限额)
第二十五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董事长、经理担任。
第二十六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第十一章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每年4月30日前将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会计师事物所审计)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不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材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表;
(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年、会计年度终不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10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非陪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 之百分之就 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三十二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天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三条 公司提取的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弥补捆孙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五条 公司聘用、解聘惩办公司审计业务的回击师事物所,由股东会、董事会决定。
第十二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公司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股东会决议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被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期待他解散事由。
第三十七条 公司清算办法。公司《公司法》地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况而解散的,应当按《公司法》规定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武官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按《公司法》规定清偿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订立,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四十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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