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记者 李万祥
金融的安全靠制度,活力靠市场,秩序靠法治。3月27日,北京金融法院发布《证券纠纷审判白皮书》。白皮书全面梳理证券纠纷案件类型和特点,彰显通过落实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引导作用,推动证券市场法治化建设,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保障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2021年3月至2024年12月,北京金融法院共受理证券纠纷案件9246件,主要类型为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案件和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是最主要的证券纠纷类型。”北京金融法院副院长薛峰分析,从行为表现看,虚假陈述行为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以及未按规定披露。财务造假是虚假陈述的具体表现,也是最常见的违法行为。从行为目的看,虚假陈述行为包括诱多型虚假陈述与诱空型虚假陈述。法院办案数据显示,涉及诱多型虚假陈述的占比达到92.98%。白皮书显示,虚假陈述是引发证券纠纷的最主要原因。受邀参加发布活动的中创时代大数据集团董事长吕鹏辉表示,法治化是证券市场的基石,需立体化追责与精准治理。虚假陈述行为的普遍性暴露了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漏洞,而诱多型虚假陈述占比超九成,更凸显了市场操纵行为的隐蔽性与危害性。
随着融资渠道不断丰富,金融创新产品结构和交易模式将更趋复杂化和专业化,叠加资本市场的发展变化情况,大股东违规减持引发证券欺诈索赔;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引发民事索赔;上市公司退市叠加证券欺诈引发索赔案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
“为了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投资者除起诉发行人之外,同时起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以及中介机构,要求相关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已经成为常态化。”薛峰表示,司法案件与金融改革的高度关联性,需要不断深入研究市场基础制度重大改革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在北京金融法院审理的谢某等人诉某教育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原告在认购新三板定增股票时存在特殊交易安排的情形下,已经选择以回购或合同转让的途径出让股票,法院认定其不受市场定价机制的影响,不会受虚假陈述之影响,因此认定损失因果关系不成立。在另一起案件中,对上市公司高管或核心员工以股权激励等特定方式获得上市公司股票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的交易因果关系,法院予以否定,明确了在股权激励下交易因果关系否定规则的适用边界。
结合具体案例,北京金融法院审判第二庭庭长丁宇翔认为,对与发行人之间具有特殊交易安排的投资者,认定其在特定情形下持有的股票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因果关系时,法律适用问题较为新颖复杂,对同类案件具有参考价值。
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直接关系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切身利益。要加大对违法主体的惩戒力度,进一步畅通投资者的维权渠道,增强投资者的获赔可能性。为实现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低成本、高效率”,北京金融法院探索实践“双轨双平台”证券纠纷解决机制。迄今为止在国内登记权利人数量最多的普通代表人诉讼中,法院运用上述机制实现了2600余人的线上一站式权利人登记,实现了2500余人在线实时投票选定代表人。运用该机制,法院成功调解某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系列案件750余件平行案件,该系列案件入选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白皮书建议,发行人要规范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中介机构要依法忠实履行“看门人”责任,助推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控股股东、实控人及董监高要各尽其责,强化审慎履职;投资者要树立理性投资理念,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责任编辑:蔡情)